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小,27,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李欣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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