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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3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洪英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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