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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允桓
被 告 陳格玟 原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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