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6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蕭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