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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50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偉彰
楊順宏
被 告 石維享(即石奇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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