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小,524,201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52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林錫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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