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小,79,2019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張思婷
被 告 黃佳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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