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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張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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