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小聲,1,201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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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佳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員小字第259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敘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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