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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賴芳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清雄等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蘇秀霞於原告起訴前業已死亡,聲請人應補正蘇秀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後,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補正相對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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