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小調,127,2019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園林凱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坤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徐瑋汝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園林凱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定代理人)邱坤明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資料影本。

二、相對人徐瑋汝(原住彰化縣○○市○○路00號5樓之19)之正確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門牌彰化縣○○市○○路00號5樓之19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相對人徐瑋汝積欠管理費新臺幣32,640元之計算式?

五、前開建物每月管理費若干元及計算標準?暨相關住戶規約或決議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