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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宏智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提出被繼承人曾昭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全體相對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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