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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敬豪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周家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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