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 二、原告主張:
- (一)被告江建國對原告負有信用卡債務,經原告多次催討無果,
- (二)被告已無法清償上開款項,竟於102年9月30日,將其名下如
- (三)被告江建國早於94年4月起即逾期不再還款,而原告向本院
- (四)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 四、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江建國有上開債權未獲清償,且被告江建
-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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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
粘舜強
被 告 江建國
江鈞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江建國、江鈞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同年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被告江鈞豪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於102年9月30日以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2年員資字第08503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江建國對原告負有信用卡債務,經原告多次催討無果,原告並就本案債權取得執行名義,計至民國108年1月31日止,被告江建國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49,338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
(二)被告已無法清償上開款項,竟於102年9月30日,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子即被告江鈞豪。
(三)被告江建國早於94年4月起即逾期不再還款,而原告向本院聲請就被告江建國之財產強制執行,均未見被告江建國與原告聯繫還款事宜,顯見其已陷入財務困難。
詎料被告江建國非但不思如何清償債務、竟於102年9月30日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無償移轉予被告江鈞豪所有,致原告求償困難,且查被江鈞豪為被告江建國之子,則其等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詐害債權行為,為在使原告債權求償無著之意圖甚明。
原告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前述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於法洵屬有據。
(四)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江建國有上開債權未獲清償,且被告江建國於102年9月17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江鈞豪,並於102年9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簡字第3969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向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江建國尚積欠原告系爭債權未清償,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2年9月17日所為之贈與及於同年9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顯然已積極減少被告江建國之財產,其財產已顯不足清償原告之債權,而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而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甚明,對於原告債權之受償顯然有所妨害,自屬害及原告債權之行為。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以及被告江建國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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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坐落 │面積 │權利│所有權移轉登│
│ │種類│ │(平方公尺)│範圍│記收件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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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彰化縣員林市鎮興段│45.81 │1/1 │彰化縣員林地│
│ │ │1048地號 │ │ │政事務所102 │
│ │ │ │ │ │年員資字第0 │
│ │ │ │ │ │85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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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彰化縣員林市鎮興段│4.16 │1/1 │同上 │
│ │ │1062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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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物│彰化縣員林市鎮興段│總面積: │1/1 │同上 │
│ │ │240建號 │108.09 │ │ │
│ │ │ │層次面積: │ │ │
│ │ │ │一層:33.31 │ │ │
│ │ │ │二層:37.39 │ │ │
│ │ │ │三層:37.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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