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黃喨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蘭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就被告黄仁智之姓名顯然記載有誤,應更正之。
二、被告黃湘庭、黃思穎為未成年人,應補列其法定代理人。
三、本件共有人之繼承人張黃香已死亡,依本院105年1月15日彰院勝家健105年度司繼字第108號公告,張黃香之繼承人中被告張詩琪、張承凱已拋棄繼承,應補正正確之被告。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