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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黃蘭
黃金池
黃秋位
黃秋堯
黃金倉
黃金壽
黃游歛
黃三合
吳美娟(即黃豊修之繼承人)
黃杏萱(即黃豊修之繼承人)
黃福澤(即黃豊修之繼承人)
黃杏怡(即黃豊修之繼承人)
黃金章
黃金樂
黃永祥
黃杞
黃銅鉦
黃吉
黃境瑞
黃蘇月鳳
黃靜娟
黃宜貞
黃思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靜娟
被 告 黃金謂
黃吉榮
黃正清
黄仁智
李麗香
黃祥家
黃祥珍
黃雅婷
黃秋舜
黃海塘
黃賴芳集
黃錫增
黃永溱
陳黃宿
吳黃秀藝
黃玉來
黃陳桂
黃麗梅
黃藝玉
張敬華
張永昇
張順源
廖團榕
黃漢淯
張錦源
張詠傑
陳黃邁
黃明貫
林游鳳英
賴游美麗
游麗卿
游秀屘
游紫玲
游宜蓁
游聰進
廖團仁
廖玉麗
廖玉理
許嘉雯
黃湘芸
黃湘庭
黃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4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月公告現值 上訴人即原告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154.16 3,800元 1/32 1,154.16×3,800÷32=137,057元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771.42 1,600元 1/32 771.42×1,600÷32=38,571元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096.1 1,600元 1/32 1,096.1×1,600÷32=54,805元 合 計 230,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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