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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5號
原 告 張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惠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張庭訓
被 告 張庭順
被 告 張庭群
訴訟代理人 張國祥
被 告 張生地
被 告 黃張美桃
被 告 張美足
被 告 張吉蘇
被 告 張潘務
被 告 張富男
被 告 張翠菱
被 告 張白鈴
被 告 張雅青
被 告 張守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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