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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58號
原 告 白秀蘭
林秀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訴狀上所列被告「黃阿月」(其姓名應為「陳黃阿月」)已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死亡,原告應查報本件陳黃阿月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全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告、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正確之聲明等),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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