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簡,195,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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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95號
原 告 黃崇豪即黃世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献章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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