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簡,269,2020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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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 2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
之1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626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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