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簡,284,2020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耀乾
訴訟代理人 黃子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寬裕等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