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02號
原 告 賴坤溝
賴美郎
賴瑞彬
前列一人訴
訟代理人 賴韋利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複 代理人 石雅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嬌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15,622元【原告請求拆除之土地面積(45.51+116.3+21.56+78.88+37.28+16.24)平方公尺×8,600元/平方公尺=2,715,622元】,應徵裁判費27,9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26,9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