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簡,34,2019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興山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李金燦

訴訟代理人 薛阿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素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