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簡,47,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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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簡字第47號
原 告 三坤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 告 聚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票款利息起算日部分,如附表編號1自民國105年10月30日起算,編號4自106年1月30日起算;

嗣於本院108年3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利息起算日均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核原告上開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揭規定,亦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0萬之支票4紙,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票款及利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購買了被告公司,被告即應承受此票款債務。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之前法定代理人為林秀慧,買賣公司時現被告法定代理人不知道此票款債務也要承接過來,被告現在亦沒有財產可以處理。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支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自屬有據。

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本件應負票據責任者為被告,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詹明輝個人,且公司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主管機關為設立登記並發給執照之時,除其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終於解散清算完了時,本件被告並無前開情事,其法人格具有同一性,並不因法定代理人有所變更而有所不同,故被告執前詞主張不負票據責任云云,顯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4,3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
│附表(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編號│    發票日    │  金額    │   提示日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1  │105年10月30日 │100,000元 │105年10月31日 │ABM0000000│
├──┼───────┼─────┼───────┼─────┤
│ 2  │105年11月30日 │100,000元 │105年11月30日 │ABM0000000│
├──┼───────┼─────┼───────┼─────┤
│ 3  │105年12月30日 │1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ABM0000000│
├──┼───────┼─────┼───────┼─────┤
│ 4  │106年1月30日  │100,000元 │106年2月2日   │ABM0000000│
├──┼───────┼─────┼───────┼─────┤
│合計│              │40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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