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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簡字第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刑志凱
被 告 劉歡欣
劉紀彥
趙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依兩造間所簽定之借據第18條約定,本借款或甲方(即被告)對乙方(即原告)所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借據影本在卷足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劉歡欣、劉紀彥、趙美菊(下稱被告等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其等均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劉歡欣就讀大葉大學期間,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日邀同被告劉紀彥、趙美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萬元,動用期限自99年9月2日起至被告劉歡欣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劉歡欣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7筆,金額總計為228,848元,撥款日期詳如附表所示。
並約定應於被告劉歡欣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服義務役者)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依約定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原告業於108年3月7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借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
又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詎被告劉歡欣自107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17,8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屢經催討,仍未還款。
又被告劉紀彥、趙美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且被告等3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3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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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撥貸日期│ 貸放本金 │ 結欠本金 │ 應收利息 │ │
│號│(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 │
│ │ │ │ │ 起訖日 │ 利率 │ │
├─┼────┼─────┼─────┼───────────────┼───┼────────┤
│01│100年5月│30,735元 │19,773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自107年10月2日起│
│ │11日 │ │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在6個月以內者, │
├─┼────┼─────┼─────┼───────────────┼───┤按本借款利率10% │
│02│100年12 │47,436元 │47,436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逾期超過6個月 │
│ │月9日 │ │ ├───────────────┼───┤者,按本借款利率│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20%計付違約金。 │
├─┼────┼─────┼─────┼───────────────┼───┤ │
│03│101年5月│30,735元 │30,735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 │
│ │2日 │ │ ├───────────────┼───┤ │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 │
│04│101年12 │29,736元 │29,736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 │
│ │月12日 │ │ ├───────────────┼───┤ │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 │
│05│102年5月│29,935元 │29,935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 │
│ │2日 │ │ ├───────────────┼───┤ │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 │
│06│102年12 │30,136元 │30,136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 │
│ │月9日 │ │ ├───────────────┼───┤ │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 │
│07│103年4月│30,135元 │30,135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 │
│ │25日 │ │ ├───────────────┼───┤ │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
│合│------ │228,848元 │217,886元 │ ------ │ --- │ ------ │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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