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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楊慶川
楊慶榮
楊豐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彩雲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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