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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沙小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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