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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歷次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凃献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請詳列被告即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如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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