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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2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文翔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訴請本件代位分割遺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施力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是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參酌本院調取之遺產稅資料,遵期陳報被繼承人施力之遺產清冊,並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敘明本件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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