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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洪秀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永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列相對人許永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路0巷00號)之母為法定代理人(如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行使親權之正當理由者,則無須補列),並提出相對人許永億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因本件車禍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如有,係向何公司領取多少金額?並提出相關收據影本。
三、記載前開待補正事項之完整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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