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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洪唯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崴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姓名究係湯崴凱或湯凱崴?
二、被告湯崴凱(或湯凱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三、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及證明文件。
四、本件依據民法第幾條規定(或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起訴?
五、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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