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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蔡世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上竣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被告陳上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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