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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朱詠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清池等人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222元,應繳納訴訟費用4,410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查報)。
五、陳報系爭土地目前現況?其上是否有建物或地上物?如有,系爭建物坐落之大略位置?門牌?構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及現使用人為何人?(請以彩色照片方式查報系爭建物土地之現況、並以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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