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補,192,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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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雄藝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羽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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