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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68號
原 告 賴文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慧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490 元【計算式:面積5.7 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0000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700 元+面積2 平方公尺×同段1108-32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700 元+修復磁磚裂痕所需費用126,000 元=154,490 元】,應繳納裁判費1,660 元。
二、依原告所提出溪湖鎮三塊厝段295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溪湖鎮榕樹路407 巷27號,下稱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被告陳秋慧並非系爭建物唯一所有權人,請敘明未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或具狀追加適格之當事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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