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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芬(即周慧芬)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416 元【計算式:(水源段192 地號土地面積697.44平方公尺×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公同共有60/7776 ×林慧芬應繼份比例1/3 )+(水源段196 地號土地面積504.56平方公尺×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公同共有60/7776 ×林慧芬應繼份比例1/3 )+(彰化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7304.33 平方公尺×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13,102元×公同共有60/7776 ×林慧芬應繼份比例1/3 )+(水源段205 地號土地面積6099.62 平方公尺×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11,366元×公同共有7296/777600 ×林慧芬應繼份比例1/3 )+(水源段206 地號土地面積2042.30 平方公尺×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公同共有60/7776 ×林慧芬應繼份比例1/3 )+(水源段210 地號面積2038.98 平方公尺×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公同共有60/7776 ×林慧芬應繼份比例1/3 )+(新崙雅段45地號土地面積336.62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公同共有60/7776 ×林慧芬應繼份比例1/3 )+(新崙雅段46地號土地面積231.27平方公尺×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公同共有60/7776 ×林慧芬應繼份比例1/ 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660 元,尚應補繳5,3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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