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補,414,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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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賴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啓文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主張被告積欠金額其中電信費與違約金各為多少,違約金之計算式,電信費之繳款期限為何,並檢附歷史帳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以及就被告提出之民事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應附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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