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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76號
原 告 郭百宜
原 告 吳淑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世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所持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27,400元之部分對原告不存在。
惟事實及理由部分則載明被告持系爭本票對原告聲請本票裁定(即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58號裁定),原告業以清償部分票款共計27,400元,僅存867,000元之票據債務尚未支付等語,核與上開本票裁定之系爭本票金額共計894,400元相符,則原告聲明之真意是否為:確認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於超過867,000元之部分對原告不存在?如是,原告應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如仍主張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於超過27,400元部分對原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7,000元(計算式:894,000-27,400=867,000),應繳納裁判費9,470元,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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