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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88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O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二、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1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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