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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司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漢國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漢國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完全清償。
相對人林漢國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乃將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由相對人林詹只取得所有權,因相對人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債權人之權利,爰請求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原應繼承之應有部分,於民國95年11月1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96年2月14日所為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
相對人林詹只應將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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