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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156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柯智幃
被 告 黃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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