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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207號
抗 告 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警政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本院駁回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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