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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3號
原 告 邱金龍
被 告 楊典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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