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小,237,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3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顧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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