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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23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梁雅鈴
被 告 張三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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