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小,260,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6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吳明俊
被 告 游家琪(即游筱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15元,及其中14,947元自民國97年1 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