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小,290,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9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汪炳奎即汪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583元,及其中新臺幣64,220元自民國9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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