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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9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胡惠銘即胡惠燕
胡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9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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