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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0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被 告 吳周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65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9,350元,及自94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200元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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