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小,311,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江崇誌
被 告 黃育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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